2011年3月5日星期六

「小」快人心...

早幾星期 update 得好慢, 其實還有一大原因, 就是有一單銀行追數案件, 就是之前提過極之惡死的兩兄妹, 搞到我 燢過辣雞 的那次. 最近終於 "正審" 了.

話說之前呢兩個黑白無常多次大鬧法庭, 成日搞到自己似雷曼苦主咁. 一個扮串, 一個就成日死老豆咁款, 到了今日, 終於知道原因. 而且, 也來個小了結.

因為他們欠款連利息超過三百萬, 所以是高等法院的案件, 而這類案件原本是可以簡易地在資歷較淺的聆案官席前解決的, 但就因為他們刁橋扭擰, 所以去年中法院都 "頂佢唔順" 將他們轉介由正式的法官 (即97年前稱為 "最高法院大法官" 的 "上大人") 審理. 早兩個月老朽已經和他們見過大人作最後準備, 當時他們還再次說 "其實是銀行欠他們錢", 搞到原本安排的女法官都哭笑不得, 最後轉了去給另一位出名 "對付" 無律師代表的 "刁民" 的一位法官處理.

因為銀行一方由律師代表, 高等法院正審庭是必須由大律師出庭的, 所以老朽也樂得找來相熟的那位 "桔油大狀" 幫忙.

一切準備好了. 銀行的代表也到場. 到正審前一刻, 最後問多一次, 會不會有機會和解; 答覆是不會. 那就像三百年前的戰鬥一樣, 你不投降, 那唯有將來使撤走, 換上槍炮隊.

一開始時, 法官好好人地解釋了一切有關的法理給他們知道, 我們也沒有反對, 因為我們知道, 法官這樣做是為了 "補底", 以防最後他們輸掉時上訴說自己不知道有關的條文.

銀行的索償項目雖然比較多, 不過在數年的 "調較" 下他們的數理已經詳細地列出, 相當清楚.

如此清楚, 究竟對方仲想打咩呢?

1) 原來他們說的是銀行十多年前和他們傾談時是叫他們 "放心, 利息是浮動的"; 他們就當這是承諾會減他們息; 但他們一直以來簽的文件也不會這樣說. 而且多年來他們更從未向銀行查詢. 現在就反咬就銀行不合理. 而且, 他們是在開始官司後兩年才無啦啦說銀行之前承諾會 "特別減他們" 利息的. 更夾硬搬當年的銀行同事出來要對質, 但到銀行問 "係邊個同事呀?" 時他們又說不出.

2) 老朽也提過, 他們在2009年時的一次聆訊時碰上一位相當求其的法官, 此法官竟然突然說銀行的支票戶口不可能收取 "複息" (即是欠款後銀行不可以將有關利息放回本金中). 這個其實是全香港銀行的做法, 而且已有英國上議院合議庭的判例; 那位法官後來知道自己說錯話, 早將此案轉走不再理會. 但這兩兄妹就抱著搏多樣的心態繼續用這個做理由.

3) 他們提及, 銀行是不應該收取任何懲罰性的利息的. 這個我倒有點同意, 他們就自己從來未簽過同意就罰息的條款. 不過這方面我們也有些案例可引, 這 part 就真是未知之數.

銀行派出的證人是個處理這些煩人的 "老手" 經理, 他從未上庭做證人, 不過對付煩人方面他是個太極高手, 有時連我都招架不來. 所以三兩下子已經解決了對方的盤問, 而我們就只是 "照稿讀", 好快已經完事.

更 "頂癮" 的是, 到我們大狀問他們兩兄妹 "當年情" 時, 長兄首先的答案是 :

"我地公司從來無唔掂過, 一直都好穩健o架!"

之後就變成: "我地後來想同銀行傾改利息o架, 但係銀行到o左我地開始還唔到錢時就唔肯傾喇; 仲衰到話叫我地可以找第二間呀~!"

大狀: " 咁點解你地唔去搵第二間呢?"

"我地咁掂就一早搵o左第二間啦!!"

妖! 師兄你一時一樣, 講咩呀~!!!?? 仲講明係銀行唔肯傾咯, 咁幾時話過更改你o既息口呀又!?

好了, 到個妹喇...

大狀: "你話間公司係你o架可?"

"係呀"

"咁你大佬係公司咩人呢?"

"咩都唔係" (我們一早知道公司無大佬名, 但係所有運作都係大佬做的, 個妹只係掛名董事)

"咁你大佬平日有無參與公司運作呀又?"

"梗係無啦"

"咁你話銀行呃你丫, 咁同銀行傾時你聽到咩呢又?"

"我從來無同銀行傾呀, 係我大佬傾o架喎, 佢返來話我知叫我簽, 我信佢, 佢信銀行咁我咪簽囉!"

"咁你又話你大佬唔關公司運作事!? 你咁講一係就你講大話, 一係就你大佬冒認公司代表同銀行傾; 我責任上提你, 你而家講o既野可能會導致你閣下或者你大佬有刑事責任o既!" 大狀突然發難

"阿大狀你「大」 我呀!?"

"我唔係「大」你, 我責任上要提你, 我唔提你法官都要提你啦!"

呢個時候個妹即刻好緊張咁望一下法官.

法官氣定神閒, 慢慢望住個妹, 點一下頭. (呢個的確係法庭或律師的職責去提他們不應在法庭上陷自己於刑事責任的)

之後的事, 唔使講啦, 呢兩條友都惡得耐喇. 今次仲唔一鋪玩起自己!? 如果唔係之前程序上無得玩你, 我都唔等到今時今日啦.

兩日下來, 對方開始亂 up 廿四. 法官雖然知道, 不過為免被投訴, 依然 "讓子彈飛", 而且指示在聆訊後才慢慢寫判決, "容後公布"; 而因為這兩名刁民其實有樓在手, 只係死扮野拖時間, 老朽知道, 最後的律師費是可以在收樓後扣除的, 所以也樂得慢慢癲. 只係總覺得心有不甘, 所以, 在第二天中午前聆訊完成後, 和大狀二人跑了去 Shangri-La 嘆 Petrus 之法國菜...

cheers, "pour le san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