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5日星期三

不幸, 意外和自然死亡...

多份報章昨日和今天都有提到兩件事, 一就是美國大選, 二就是一宗醫療事故.

大選過一兩日再寫 (橫豎奧巴馬都贏o左咯!) 覺得有點奇怪的是一位五歲小孩因為先天心臟血管瘤,用微創手術切割時出事, 即時死亡 (行內稱 Die on Table).

原本已是數年前的事,今日又被揭出來. 為的是死因裁判官就文件上已裁定,小朋友死亡原因為「意外」 (died in an accident). 這就引起死者家人不滿,要就死因裁判官的決定做司法覆核,又要找傳媒出來,總之沒完沒了,非要開庭審理不可.

老朽之前因為在醫療機構工作關係,多次接觸死因庭. 其實今次的問題,不在於裁判官,而在於翻譯和法律上的字眼。

一般而言,死因庭的裁判官每次收到「應呈報之死亡」 (Reportable Death 在法例上有一清單說明死亡而需呈報的情況)後, 會聽取及獲取多方面有關的事件及醫學報告,以及驗屍報告 (Autopsy 或 Post-mortem report) 之後會決定有無需要開庭. 而不論開庭與否,最後都會有一裁決,一般就是以下數項之一:

1) 死於自然: (Natural Cause of Death) 這是最普通,沒有任何可疑之處的死亡. 一般來說,如果有人投訴死者生前可能受醫療事故影響的話, 這就是醫院方面最想見到的結果.

2) 死於不幸: (Misadventure) 「不幸」並不是說他們很不幸運或者 "好唔好彩死o左". 而是指當一個人死前曾被人以合法手段「搞過」, 而此手法或手段正是直接導致其死亡的原因.

3) 死於意外: (Accident) 這裡並不是說死者又係因為一個意外如交通意外而死亡, 而是說被一些手法「整死」, 但此裁決比「死於不幸」來得嚴重.

4) 死於被殺: (Homicide) 這個就真是字面意思了.

5) 死因存疑: (Open Verdict) 這個就是裁判官或陪審團未能就死者的死因達成任何決定, 即係 "審完都唔知點死".

其實, 明顯地, 是次家屬是想死因庭說 "醫院有失誤", 但他們可能不知道, 死因庭一來只會就事實作出一個關於死因的決定, 如果在文件上已經可以就死因作出裁決的話, 是無需要開庭的.

是次事件,裁判官已經閱覽過所有有關的文件和醫學報告,以至於專家證人的報告, 說出死於「意外」, 其實家屬已經可以就此對有關醫院作出投訴或是訴訟, 又何需苦苦要求開庭, 又何苦要將已逝的兒子再一次擺出來呢... 為的, 又是甚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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